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增加与发展,版权保护的保护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和深化,各种互联网版权商业维权案件也层出不穷,时常出现作品授权不规范、虚假授权等情况,因此保护好自己的网络版权势在必行。今天就针对作品授权举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案情回顾
鹿之梦公司经案外人金某授权,在授权区域内宣传运营“接吻侠”品牌,享联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站长之家”,将“接吻侠”表情包提供给网络用户下载,侵害了鹿之梦公司的权益,故诉至法院。
鹿之梦公司要求享联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接吻侠”微信表情包作品著作权行为,删除侵权微信表情包。要求享联科技公司赔偿鹿之梦公司经济损失45000元以及享联科技公司赔偿鹿之梦公司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享联科技公司认为鹿之梦公司不享有“接吻侠”微信表情包作品著作权,该表情包不属于知名作品,且享联科技公司不具有侵权的故意,在收到法院通知后第一时间删除了涉案作品,并请求法院驳回M文化传播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鹿之梦公司在未获得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情况下,无权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维权诉讼,裁定驳回原告鹿之梦公司的起诉。
法院判点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鹿之梦公司是否享有“接吻侠”微信表情包作品著作权。那么到底孰是孰非呢,看看法院是怎么评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著作权侵权纠纷起诉必须符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条件,即原告必须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享有人,否则无权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
一般来讲,有权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的主体包括:作者、著作权人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取得著作权的人。其中,作者通常为著作权人。因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著作权人应自行或由受让著作权人、被许可使用人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
本案中,鹿之梦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涉案作品在微信刊载信息载明,案外人金某是涉案美术作品《接吻侠》及“接吻侠的友情2”“接吻侠夏日之旅”“接吻侠2”等系列美术作品作者,金某以作者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
(被授权资料)
从涉案作品的授权情况看,鹿之梦公司与金某签订《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授权区域内宣传运营“接吻侠”品牌;二是针对被授权作品,采取必要措施抑制侵权活动的维权权利。
从授权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涉案美术作品《接吻侠》的作者金某并未将其作品的著作权转让或许可鹿之梦公司使用,而仅是授权“宣传运营‘接吻侠’品牌”的权利,不包含涉案美术作品《接吻侠》信息网络传播权。鹿之梦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所享有的“宣传运营‘接吻侠’品牌”权利中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鹿之梦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橘豆总结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部分维权代理公司以原告的身份进行著作权维权诉讼。这样的授权方式可以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并方便进行维权。意味着其本身的诉讼地位应为诉讼代理人,而不是原告。
此时如认为其原告身份适格,那就意味着其随时可以再转让原告的身份来牟利,这将导致民事诉讼中的许多基本制度将被架空,导致不享有实体权利的主体,却在案件中存在风险代理收费的情形。也可能存在为了获取更多代理费而拒绝接受调解方式结案,从而损害著作权人和被告的利益。
橘豆总结:著作权人未将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仅授权他人起诉的,法院是不予支持。
橘豆长期更新各种新鲜有趣的案件以及知识产权干货,关注我,给大家继续分享最新最in的知识产权领域知识~